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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仲裁委已立案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以“无紧急事由的证据”不予受理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我是宜昌仲裁委一民事仲裁案件的申请方代理人,仲裁委受理案件后,我们近期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但仲裁委将材料移交至法院后,法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的要求,即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相关证据,并表示所有仲裁委移送过来的保全申请,都是按照“诉前保全”进行审核。但经查询2022年5月23日发布并实施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其中“二 、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立案条件”明确规定:“……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该规定明显与法院反馈的情况不符,请给与处理,责令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部门接收保全申请等材料并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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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马媛
发信时间:
2025/7/3 17:27:43
【信件回复】
马媛: 您好!您通过院长信箱反映您向仲裁委提交的案件,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未受理。针对上述信访事项,经本院认真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仲裁案件财产保全通常需具备以下条件:1.日后生效的仲裁裁决可能会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2.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您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通过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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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7/29 9: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