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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三峡坝区法院非法立案涉嫌敛财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2019鄂0591民初623号案件,2019年6月5日立案,2019年6月14日是交款收据第一联日期,2019年6月21日是交款收据第五联日期。且第一联票据和第五联票据的条形码编号不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当事人应在接到案件受理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法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5085元(已减半),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原告向栋才逾期交款,应按撤诉处理。三峡坝区法院非法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和坝区法院财务人员有渎职敛财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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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吕少蓉
发信时间:
2025/7/22 17:42:58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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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7/23 8:19:47
【信件回复】
吕少蓉: 您好!您向院长信箱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反映:1.(2019)鄂0591民初623号案件诉讼费相关两联票据上的时间与条形码编号不一致。2.认为当事人应在接到案件受理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法院预交一审诉讼费,逾期不缴纳的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向栋才逾期缴款应按撤诉处理。3.坝区法院非法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和坝区法院财务人员有渎职敛财嫌疑。经核实,现答复如下: 关于原告向栋才诉被告吕少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根据本院查阅卷宗材料显示,诉讼费相关两联票据一联是法院诉讼费缴款通知书;另一联是向栋才缴纳诉讼费后的票据凭证。原告向栋才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诉讼费。向栋才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向栋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82元(已减半,向栋才已预交),由向栋才负担,符合法律规定。该案本院不存在非法立案等相关情况。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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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7/29 9: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