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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雷俊伟非吸错案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三峡坝区法院刘院长: 您好!我是普信非吸案件涉案人员雷俊伟的妻子,此案迟迟未下判决,2岁的儿子天天追问爸爸在哪儿,年老的父母整日以泪洗面,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家已经彻底乱了套,虽然从道德层面我对此案中的集资参与人深表歉意,但对于检察院提出的起诉我不敢认同! 1、在此案中他并非主导者和谋划者,他只是一个为了生活而应聘过去的打工人,且从自首到立案以来一直积极配合!试问宜昌分公司前后几任领导以及四十多个员工都可以免于刑事责罚而只追究雷俊伟一人公平何在?为何所有损失都要他一人承担?他与业务员在公司的作用差别在哪?他是有任命权还是薪资决定权亦或者是掌管着裁员的生杀大权?都没有,他跟业务员一样听从武汉上级领导的安排。 2、我们自己也投入了全部家当四十万元,我们也是受害者!但是我们在检察院阶段就曾表示愿意贷款、卖掉唯一住房来退还所得薪酬,以此表明我们确不知情以及对投资的亲朋好友的歉意!但检察院与贵院均不愿采纳,试问投资人是否知晓?为了判而判的案件到底维护了谁的利益?社会大众会认可这样的做法吗?会怎样评判我们的司法?法律不应该是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吗?不应该是给于人重新奋斗的希望吗?如果这样喊冤入狱实在难平心中冤屈! 3、在宜昌地区历年的类案中,都没有过三峡坝区检察院提出的如此重的量刑,是否应该考虑地区司法公平,否则难以让人信服法律的公正公平! 4、“不能站在现在的监管环境去要求当时的当事人认识到危害性”的问题,这也确实是实情!在当时国家鼓励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看到普信出示的各项资质,雷俊伟确实难以认识到公司的违法行为!在雷俊伟加入普信公司初期,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是很宽松,即使监管也是要求对合法形式的予以保护,政策逐渐收紧已经是2019年年底到2020年年初的事情。就当时的监管状况及舆论环境也足以看出雷俊伟的主观恶性不大,处罚不应过重。 综上所述,该案是否只是在用一个人的判刑而息事宁人呢?这样的判决既不能解决投资人的需求也让一个平头老百姓承受了远远超出他所以承担的责罚!原贵院慎重考虑该案,见树又见林,给于投资人也给于当事人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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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王慧芳
发信时间:
2024/8/27 16:58:48
【信件回复】
王慧芳同志: 你通过院长信箱反映:1、在本院审理的雷俊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且与同类案件判决差距较大;2、公安机关未能对该案的其他同案犯进行立案侦查。针对上述信访事项。经本院认真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且与同类案件判决差距较大的问题。个案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与案情密不可分,不同的案件情况将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目前,雷俊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还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判决。同类案件判决之间存在不同,与案情差异有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规律。关于关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且与同类案件判决差距较大的问题,建议你向检察机关沟通反映。二、关于公安机关未能对该案的其他同案犯进行立案侦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负有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因此,就该问题建议你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反映。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我们理解当事人亲属的心情,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并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如果构成)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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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9/20 17: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