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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一审法院滥用职权保全错误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2025)鄂0591民初76号案件中,贵院根据申请人孟庆富的申请,对我们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保全金额应以当事人请求或案件标的为限。本案原告申请保全金额为5093331.35元,但贵院执行过程中,未依法审慎核查,直接冻结我司全部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远超诉讼标的金额,其中中国银行仙桃南区支行银行账户余额620012.70元,已足额保全,但其余账号也均被冻结5093331.35元,导致账号正常使用。此举已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明显超额保全,涉嫌滥用司法职权! 超额保全已导致我司资金链断裂,员工工资停发、业务全面停滞,企业经营陷入绝境。贵院保全人员既未核实账户资金性质,亦未采取“活封”等必要保障措施,放任超额冻结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已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本案中,我公司与申请人并无合同关系,我公司并非适格的被告,申请人滥用诉权导致我公司产生巨大损失,我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如贵院不能正确处理此案,我公司将向相关部门依法投诉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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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肖珂
发信时间:
2025/2/27 11:30:40
【信件回复】
肖珂:您好!2025年2月27日,您通过院长信箱途径反映(2025)鄂0591民初76号案件中超额保全财产,导致公司产生巨大损失,其中执行案号为(2025)鄂0591执保13号。针对上述信访事项,经本院认真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该案在2015年1月16日冻结时,仅冻结到285923.42元,不存在超标的冻结的问题。账户余额620012.70元,系后来入账。执行查控系统不支持实时反馈余额变化,才导致这一情况的发生。本院执行法官已与您电话沟通,需要您公司提供该银行账户余额为620012.70元的证据后,我院将会为您公司解冻其他账户。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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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3/14 10: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