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都是因欠款而被“拖死”!这不,一家公司200余万元的工程款欠拖未结,陷入了困境。
2011年,B公司接下A公司承包的C公司项目的部分施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后按约如期完成了施工任务,验收合格后,2014年与A公司对账后,双方确认工程总价300多万元,A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200多万元。
为了这200多万元,B公司相关负责人可谓跑断了腿却没有结果,因为这笔欠款巨大,导致生产经营举步维艰。无奈之下,今年将A公司及与A公司代表朱某(化名)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A公司的辩解让B公司大吃一惊。A公司表示,自己并未与B公司签订过合同,也没有进行过结算,涉案合同的签订、结算都由朱某办理,他是该项目的承包人,自负盈亏,与自己没有关系。另称,涉案工程始于2011年,公司从未收到过B公司的律师涵或催收请求,即B公司从未向公司主张过任何权利,已丧失胜诉权。
朱某则表示,当时是借用A公司的资质承接工程,因没结到工程款,故未能支付。
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认为涉案合同加盖了A公司项目部印章,虽然不是合同专用章,但足以让B公司相信对方是A公司。B公司出具的收据中,付款方均为A公司可以证明。另外,2017 年A公司起诉C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并胜诉。即,在A公司涉及的生效案件中,均没主张朱某是承包或挂靠关系,故辩称其与朱某是承包关系与事实不符。即使承包关系真实,也只能约束A公司和朱某二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法院认为A公司是涉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朱某作为A公司的代表,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A公司承担。
对于A公司辩称的诉讼时效问题。B公司一直在向朱某主张债权,也提交了催收证据,故A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B公司余款,并承担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