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之前在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还能要回来吗?市民朱女士(化名)就遇这样的为难事,雇主拒绝了她的要求。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帮她要了回来。
2009年底,朱女士到某公司打工,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确定了岗位等相关内容。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合同,朱女士的岗位也重新进行了调整约定。至2018年底,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执行标准工时制。不过,因种种原因,朱女士于今年离了职。
朱女士认为,在岗期间,时有加班,此外,工资后期还进行了调整,加班费的算法基数也发生了变化,而公司并未足额发放,遂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了相关事实,支持了朱女士对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并认为,此前涉事公司计算加班费的标准错误,应以调整后的基数来计算。
最终,判决涉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朱女士加班费差额6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