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设备,使用过后不付钱。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判10日内支付。
田东开了一家搬运劳务服务部。2019年初,毛健找到他,称自己接下了一项工程,需要使用汽车吊,以完全吊装任务。生意上门,田东高兴不已。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限,及相关费用。
设备借出后,每天工作结束后,双方均办理了《完工核准单》,合作还算顺利。不过,自2019年3月起,毛健便开始拖欠租赁汽车吊的费用。田东追讨多次,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今年7月,田东无奈之下,将毛健告上了三峡坝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毛健支付4500元租赁费用。
法庭审理核实《完工核算单》等相关证据后,确认了双方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支持了田东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毛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田东吊车租赁费45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