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乘为了1元钱车费起争执,拉扯中乘客致司机摔下堡坎,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三峡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冲动乘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官提醒大家遇事需冷静,切勿冲动惹祸,每个人都要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去年6月的一天,小强乘坐三峡坝区公交车过江,下车时用微信支付了2元车费。司机刘师傅告诉他,应付3元。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为1元车费,双方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拉扯。
乘客见状,将二人劝开。刘师傅站在车门附近准备打电话,小强再次上前拉扯,矛盾进一步激化。小强用胳膊箍住刘师傅,将其拽下车摔倒在地后欲离开。刘师傅报警并上前追赶阻止,在坡上将小强拉住。小强奋力挥手欲摆脱对方,导致刘师傅摔下堡坎多处受伤,后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实上,刘师傅并未多要小强车费。
法院认为,二人发生拉扯的地点既有坡度又有堡坎,是极易发生摔倒磕碰的场合,小强经常途径该地,应当预见自己的甩手行为可能会发生致刘师傅摔倒的结果,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小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害人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小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刘师傅经济损失1.2万余元。(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