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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受伤 乘客获赔十二万

2021-09-24 08:44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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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受伤致残,三峡坝区法院判公交公司赔伤者12万余元。

高先生(化名)就职于某公司。2020年9月8日晚6时许,他乘坐公交车回家。不料,该车行驶到某路段时,为了避让一辆电动车,司机紧急刹车,猝不及防的高先生摔倒受伤,送医治疗30余天才出院,当年12月,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

高先生认为,自缴费上了公交车后,便与其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现因公交司机原因导致其受伤,理应赔偿给自己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全部损失。

公交集团承认事故属实,同时辩称,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商业保险的承保人,对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非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的损失,依法不直接承担垫付等赔偿责任,而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公交公司应当在向高先生赔偿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最终,判决公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高先生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赔偿款 12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