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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惹是非,伤害他人要担责

2020-08-25 11:21
来源: 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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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对一起酒后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周某因赌博输钱约被害人李某酒后到宜昌高新区一农户赌场外找覃某讨要说法。被告人郭某驾车到此与李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后双方各拿一把砍刀互砍,郭某持刀将李某左胸、左臂等部位砍伤。经法医鉴定,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公安民警在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一号夹岗科技园7号楼大门口将被告人郭某抓获。

【法官说法】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纠纷,双方互殴,致李某轻伤二级,郭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李某造成伤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案发原因及李某的伤情,郭某赔偿李某,且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从轻处罚。郭某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郭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七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