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的一天,查先生追尾单女士的轿车,交警勘查现场,认定其负全责。经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单女士车损高达6万余元,因种种原因,单女士选择向自己车辆的承保公司提出索赔,最终,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2017年6月,该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5.5万元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单女士对查先生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将款项支付给了单女士。
2020年4月,保险公司将查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追偿损失。庭审中,查先生辩称,车主单女士放弃向他主张赔偿权利,另外事过3年,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此起交通事故中,单女士既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向查先生主张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不能再向查先生主张赔偿。而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才能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依法取得向查先生主张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应从赔付时间2017年6月起计算3年,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查先生15日内赔偿保险公司5.5万余元。(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