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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买卖纠纷,法院会怎样判?

2022-03-15 11:09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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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制作的销售单,能否证明买家收到货? 这起买卖纠纷,法院会怎样判?

小菲经营一家商行,小江常到他这儿进货,双方合作多年,信任有加,先拿货后付款的交易模式持续到2017年后,小菲发现自当年起,小江便陆续拖欠货款,至2018年底已高达一定金额。在多次追讨无果后,将其告上了三峡坝区法院。

作为被告的小江却辩称,2019年已将所欠货款全部付清。

法院审理中,小菲除提供2017年12月底,双方对此前结算后,小江确认尚欠货款3万余元的证据外,还出示了2018年5月到年底的7份销售单、3份物流运单和2份转款凭条,拟证明期间向小江发货1.6万余元,及小江已付款1.7万余元。

不过,小江以其未在销售单上签字为由,对小菲所举发货证据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7份销售单均为小菲单方制作,在小江未签字且否认收货的情况下,仅凭销售单不足以证实小菲发货的事实。但两份物流运单,能予佐证,小江未举证否认收货数额,故采纳销售单载明货值4100余元。另一份物流运单上收货人仅有小江的姓名,无电话和地址,不能证实小江收到货物。

故,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小江2017年12月前欠货款3万余元,2018年小菲向其供货4100余元,期间,小江已付货款1.7万余元,最终认定小江尚欠1.6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小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