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这么快能拿到赔偿款,也没有想到你们会这么远开车把钱送到家里来,太感谢你们了…”正在自家小卖部忙活的原告家属弄明白两位法官的来意之后激动的说道。
2014年1月8日,王军(化名)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码牌的三轮农用车,行驶至枝江市白洋镇张店村路段,与停放在路边的、由李杰(化名)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左后侧相撞,导致王军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枝江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军负主要责任、李杰负次要责任。”
2014年7月23日,王军就其人身损害向坝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杰赔偿其损伤。坝区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做出民事判决认定“王军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80%的责任,李杰承担20%。”该判决已生效,且已经执行完毕。2015年1月12日,坝区法院又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杰起诉被告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此案经由一审、二审,最终维持原判,被告王军赔偿原告李杰车辆维修费用损失7736元。
据悉,李杰曾因手续不全没有领到赔偿款。近日,坝区法院白洋法庭两位法官驱车来到枝江市白洋镇李杰家中,将被告赔付的7736元现金交到原告家属手中。原告家属对坝区法院法官的行动十分感动,并表示由衷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