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离职后,工资仍未拿到手。三峡坝区法院为其主持公道,判令雇主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杨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油漆工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杨某于2020年2月离职后,汽车销售公司拖欠其2018年5月至7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2062.6元仍未支付。期间,杨某多次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但该汽车销售公司一直不予理会。
法院认为,杨某与该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现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公司拖欠杨某劳动报酬属实,公司应支付其劳动报酬。杨某以欠条为据追索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法院据此判令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杨某所欠工资12062.6元。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求职或就业中遇到例如拖欠工资等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时,要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就业时,要与单位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及时地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起诉等途径来解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