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生怨愤,纵火烧车,看似出了一口气,实际上是为自己挖了一个坑。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
故事发生在2023年9月,小红因感情受到小明欺骗,于是携带打火机悄然引燃了小明的小型轿车。小明得知此事后迅速报警,消防队员们火速赶到现场,虽然火势被及时控制,但车辆的主要部位已被完全烧毁,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高达人民币64700元。次日凌晨,小红被警方抓获。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小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感情受挫绝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法律的底线不容任何人去挑战。本案中,小红采取的极端报复行为,不仅给被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自己身陷囹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不得非法侵占、毁坏他人财物,明确自己的行为界限,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