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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纵火泄愤? 可“刑”,不可行!

2024-07-17 16:02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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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怨愤,纵火烧车看似出了一口气实际上是为自己挖了一个坑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

故事发生在2023年9月,小红因感情受到小明欺骗于是携带打火机悄然引燃了小明的小型轿车小明得知此事后迅速报警,消防队员们火速赶到现场,虽然火势被及时控制,但车辆的主要部位已被完全烧毁,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高达人民币64700元次日凌晨,小红被警方抓获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感情受挫绝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法律的底线不容任何去挑战。本案中,采取的极端报复行为,不仅给被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自己身陷囹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不得非法侵占、毁坏他人财物,明确自己的行为界限,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