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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当事人须知

2013-09-11 10:08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梅艳

执行案件当事人须知

   一、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

   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文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五、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载明具体委托事项)

   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七、如案件在诉前或诉讼中进行保全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情况。

   八、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

   九、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对人民法院已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施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手续。期满若不申请,原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失效。

   十、在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十一、如案外人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该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对此予以赔偿。

   十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十三、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书后,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成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拍卖成交价格及价款的处理情况。

   十四、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多名申请执行人所有债权的,由人民法院主持参与分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并要求人民法院告知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十五、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十六、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七、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案件中止、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十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是否能得到全面实现,其重要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品外,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实现的后果。

   十九、被执行人应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内积极主动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十、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在案件执行完毕前,被执行人在申报财产后有新增财产的或者其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自取得该财产或者其名称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主动向人民法院补报。

   二十一、在执行中,经人民法院传唤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按指定时间到庭。对于必须到庭的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仅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到庭。如经两次传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拘传。

   二十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得擅自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其所有的财产。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三、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等强制措施。如有必要,可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其财产、证据材料隐匿地进行搜查。

   二十四、对于因生产需要,人民法院查封后允许被执行人生产过程中流转的生产原料或半成品等,被执行人必须保持被查封财物的相同数量和质量。如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十五、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采取法定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应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得有妨害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十六、被执行人不得非法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法定措施控制的财产及其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擅自撕毁人民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不得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抵押。因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而影响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七、被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提出申诉或该案已经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之情况,但在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或暂缓执行决定之前,不得借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

   二十八、执行过程中需要委托评估、审计、鉴定的,申请执行人应预交评估、审计、鉴定费用。申请执行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