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执行增殖放流判决 依法保护长江生态

2023-01-10 09:07
来源: 综合办公室

16日,三峡坝区法院、三峡坝区检察院、宜昌高新区农业林业水利管理服务中心和白洋镇政府在长江干流白洋水域协同执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责令被告人田某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增殖放流鱼苗3000余尾,通过以案释法凝聚长江生态保护合力。

微信图片_20230109151510(1).jpg


微信图片_20230109151520.jpg


微信图片_20230109172716.jpg


20228月,田某来到宜昌高新区白洋镇天螺寺村长江干流“岩子河”水域锚鱼抛竿系三个单锚钩,使钩刺入鱼身体的方式进行捕鱼,被巡查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鲤鱼1尾及禁用捕鱼工具若干三峡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田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犯罪所用渔具予以没收;责令其在长江指定水域增殖放流鲤鱼苗3079尾并承担鱼苗及放流相关费用。

田某捕鱼的水域为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下游段,其捕鱼使用的工具为《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通告》公布的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行为犯,田某在禁捕区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属于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渔获数量不影响犯罪构成。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三峡坝区法院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办好涉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增殖放流的责任承担方式使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用法治力量守护长江水生生态。接下来,三峡坝区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交流合作,以更加生动的司法实践服务保障宜昌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