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基础疾病,侵权人能否以受害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为由,拒绝赔偿全部责任呢?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 年 1 月,老胡驾驶小型轿车与小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帅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胡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帅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损伤。一周后,小帅发现伤口迟迟没有愈合,遂再次前往医院,经过检查发现小帅血糖偏高,所以导致伤口久不愈合。此次住院治疗 141 天,花费医疗费以及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因双方就该事故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小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老胡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小帅仅是软组织损伤,住院却长达 141 天,是因为小帅自身血糖偏高导致的,应减轻赔偿金额。
那么,受害人体质状况是否能作为侵权人减免赔偿的理由呢?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虽然小帅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小帅身体健康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影响而要求其自负相应责任,小帅无需为自身疾病承担高于普通人的风险,故自身体质原因不能作为减免侵权人减免赔偿的理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帅10万余元。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后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