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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他为何要担责

2020-11-09 14:17
来源: 综合审判庭

201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品牌汽车二级网点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保证金,代理销售该品牌汽车,合作期限至2018年底。2018年11月,乙公司因赎证所需,向甲公司借款10万,并出具了借条,乙公司负责人黄某作为经办人签名,同时注明其为保证人。

后来,甲公司多次索要这笔借款,乙公司均未偿还,无奈之下,将乙公司及保证人黄某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及黄某连带偿还。

庭审中,乙公司承认甲公司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黄某在借条中注明为保证人仅是为了保证公司对借款专款专用,该事项办妥后,不应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峡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依约向借款人乙公司指定的收款人黄某帐户支付借款10万元,黄某在经办人处签名,同时注明保证人身份,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乙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黄某应否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法院认为,黄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借款用于双方约定的事由,却无法证实双方在借款之时,约定黄某的保证义务仅为监督款项专用,同时,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黄某对该借款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判决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黄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