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抛开二手房公司,与房主私下交易,约定的佣金还付吗?
近日,坝区法院受了一起二手房交易纠纷。
某二手房经纪公司介绍并促成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金先生购买郭女士一套住房,总价数十万元,买方金先生签订合同支付二手房公司佣金1.2万元,二手房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及贷款。不料,金先生提交办证资料后,二手房公司为其办理按揭时,对方拒不配合,交易一拖再拖。
事发蹊跷,二手房公司后经查询得知,金先生与郭女士私下交易,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真相浮出水面,二手房公司将金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居间服务费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金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手房公司1.2万元。
法院表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原告)向委托人(被告)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被告支付报酬的合同。二手房公司促成合同成立后,金先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若二手房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金先生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查明事实来看,金先生的抗辩意见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二手房公司虽然在履行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但该行为非故意且不影响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金先生支付报酬的前提非涉案房屋买卖实际履行完毕;而是依法、依约在促成该合同成立之时,就应支付报酬,况且金先生已绕开二手房公司实际履行完毕《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的交付。因此,金先生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二手房公司报酬。(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