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万维修费,甲方不认账,把乙方逼上了法庭。2015年,A公司新建的商业大楼需要对楼体进行亮化施工,便找到了B公司,经协商后,双方签订了合同。很快,B公司施工人员进场,亮化工程进行的比较顺利。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B公司完成部分施工后,其他单位的施工人员将他们已经安装好的部分设备损坏了。A公司找到B公司,让他们先帮忙维修,费用另算。考虑到工程还未完成,B公司便按A公司的要求进行了维修,并更换了部分损坏的零配件。
后来,由于其他单位同时施工别的项目,损坏亮化工程项目设备的事情时有发生,B公司依照A公司的要求,都进行了维修,并把维修费用29万余元报给了A公司。
过了一段时间,亮化工程完工,B公司找A公司结项目款和维修费,对方拒付了维修费。多次协商无果,B公司将A公司告上三峡坝区法院。
法院审理,根据B公司提供的维修清理、收据等相关证据,认定了这笔维修费。
最终,依照《民法典》,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公司维修款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