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后,派出所介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另一方却不履行,法院会怎样判?
几年前,陈某进入A公司,负责营销,因业绩优秀,公司股东承诺转让部分股份给他。不过,因迟迟没有办理变更手续,陈某于2018年底便再未上班。
2019年,有人向A公司索要收据,公司要求陈某将收到的款项上交。在未得到陈某回应后,便以其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向警方报案,在民警的介入下,双方和解,公司撤案,同时约定,陈某将剩余费用收齐缴清,公司一次性支付提成 2 万元整,如有个别特殊情况未缴清费用,经协商后,未缴清的按 500 元/人先行扣减,待缴清后另行支付。
今年3月,陈某将后续收到的部分款项交到了公司,但对方却迟迟未兑现提成,追讨无果,便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于没有兑现提成的原因,A公司认为陈某没有全额退还后续所收款项,故不能兑现。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撤诉申请》的效力问题;二是 2 万元提成支付的条件是否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撤诉申请》签订的时间为 2019 年 7月 29 日,判断该申请的效力,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证据不能证实在《撤诉申请》签订时陈某存在欺骗和隐瞒的事实,该申请系双方在公安机关签署,具有客观性,其形式并不影响其效力的认定,《撤案申请》包含有双方的和解协议、签字盖章,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此外,该 2 万元提成在《撤诉申请》中明确约定,陈某有权主张。庭审中,公司辩称部分款项未交清,陈某同意扣减,符合双方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陈某提成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