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欠下巨款,还不起时,总公司要帮忙还。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本地A公司与外地B公司的分公司一直保持着业务往来。2017年,双方对账时确认,截止当年6月,B公司的分公司欠下A公司货款1800余万元。同年,A公司派人前去磋商追讨事宜,对方支付了50万元,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自当年9月至2019年底,分3期支付剩余的1700余万元。然而,涉事分公司未能如约还款,在A公司的多次追要下,对方还款35万元后,便再也没有支付任何款项。这样一直拖到了2020 年 7月,双方对账再确认了欠款金额,对方以一套房产抵偿了300余万,之后再未还款。A公司将B公司及其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分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属明显违约行为,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即从违约时起A公司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剩余欠款总额的利息。
此外,涉事分公司是B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A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A公司承担。
故判决欠款的分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不足以支付时,由B公司承担,并限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