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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滥用的防止与规制

2013-08-23 17:45
作者: 易礼平

   

审判权滥用的防止与规制

论文提要:

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实施的后盾,是解决各类法律争议的最终保护手段。人民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要时刻谨记自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思潮如潮涌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司法公正这方净土也受到了污染,审判权的滥用导致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层出不穷。如何防止审判权滥用,不仅是中国审判改革关注的问题,也是世界范围审判领域遇到的重大难题。本文结合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从审判权特性以及审判权滥用的表现和危害入手,从法律自身的漏洞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司法实务中具体指导原则的趋势三方面分析了审判权滥用的内在因素,并从审判权行政化倾向与政治性参与以及法官职业待遇和自身素质方面分析了审判权滥用的外在原因,同时从确保司法公正、实现能动司法和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充分说明了防止和规制审判权滥用的重要性,最后从完善法律,判例指导,实现审判独立以及提升法官素质和做好法官职业保障几方面指出了防止与规制审判权滥用的具体办法,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工作,实现司法公正,构建文明和谐社会提供参考。(全文共6233字)

一、审判权滥用的表现及危害

   审判权滥用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法官审理和裁决案件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出于善意和公正的目的,但是如果自由裁量权不受监督或制约,被用于满足法官个人的权力欲望或其他私人利益时,就必然会对社会公平正义与当事人利益造成更深层次的损害,滋生司法腐败。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裁判案件,在客观上要求法官能够公正的分配利益、正确适用法律,在主观上具有充分选择和周旋的余地,而且这种选择应当以公正为标准。如果法官偏离了公正的方向,对法律的选择与程序的运用随心所欲,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度就成了法官滥用审判权的秘密武器,或明或暗地偏离了自由裁量的本来目的。(1)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会极大的促进司法公正,反之则会破坏公平正义。法官理性的自由裁量必须在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上确认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并作出决断,在立法无明文规定时,应通过探究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公平正义价值作出裁判。作为司法理想与法官职责要求,法官合理裁量是理所当然的,但受种种原因的影响与制约,我们同时又必须接受法官在裁量的过程中有违法官中立的判决与裁定。在现代司法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一种漫无边际的权力,自由裁量总是在一定的幅度之内,法官基于良知与理性在这个幅度内进行利益的分配,但是当法官偏离良知与理性进行判断时,裁量幅度也可能成了法官造恶的有力武器,其表现形式更是多种多样。

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以及人民法院监督机制的缺失,法官随意审判,造成冤案、错案,致使当事人不断上访申诉,法院也把应当复查再审的案件,不予处理或者草草驳回,造成当事人到处鸣冤、叫屈。

一、       审判权滥用的原因

(一)           内在原因

1、法律漏洞的存在。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法律同样存在漏洞,这是由于立法者自身认识能力有限所造成。我国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一直倾向于限制法官手中审判权,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官只能依法律条文办事,无权对法律条文进行诠释。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因无法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便将人民群众的诉求拒之门外,否则司法权威性将受到极大挑战和质疑。2)在此情形下,这种无法可依,无前例可循的案件,就有可能被居心不良的法官违反立法原则,滥用审判权,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2、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造成审判权滥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法律出现漏洞、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严格执行法律导致明显不公正时,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根据相关的法律价值、立法宗旨、立法原则、社会常识等判断标准,自由选择某种结论的权力。"3由于法律存在漏洞,当事人又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为了保证裁判的顺利进行,法官必须依据法的精神和原理进行裁判,这就给法官留下自由裁判权的空间。现在世界各国大都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只是程度不一样。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进行裁判,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一旦偏离了公正的方向,随心所欲的选择法律、运用法律,必然会造成审判权的滥用,导致司法不公。

3、司法实务中具体指导原则的缺失。

我国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只能以国家的制定法和有权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为依据,而不得直接援引案例。4法治要求规则先于原则,在穷尽一切法律之后才能运用原则来办理案件。"法律眼中的原则呈多样性,有的清晰而全面;有的只是简单的宣言,没有具体的导向作用;有的则过于原则,使法官裁量时或者因权力过于抽象而感到茫然,或者因权力没有戒严而感到没有权力。"5法律漏洞与法律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使法官感到无法可依,而司法实务中具体指导原则的缺失,则更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的混乱,使法官滥用审判权恣意裁判。同时,由于法官对同类案件的裁量标准不一,使得裁判结果大相径庭,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统一。虽然近年来,判例指导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重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所载案例有的仍过于简单,判决理由因缺少具有说服力的法理解释而不足以指导法官在类似案件中行使审判权。

(二)           外在原因

1、审判权行政化的倾向与政治性参与。

所谓审判权行政化,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行政权的行使方式行使审判权,主要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两方面。6)例如,合议庭在遇有疑难、复杂或者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时往往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判结果,由于审判委员会并不是办理案件的组织,对提交上来的案情了解程度必然没有合议庭透彻,且其考虑裁量的角度也与合议庭有所差异。因此,由其讨论决定的判决结果偏离客观公正的可能性很大,容易造成审判权滥用的不良后果。

所谓政治性参与,是指行政、立法部门干预审判行为。由于法院受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院的人、财、物大都取决于当地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官行使审判权涉及到政府利益时,也必然受到地方势力的牵制,人民法院和法官迫于压力或者潜在压力进行裁决时,很难保证结果的公正客观。

2、法官职业待遇偏低。

法官一方面面临着公正裁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一方面还要面临上有高堂待侍,下有小儿待哺的生活压力。当法官毋需为生存条件操心时,他才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去维持社会公平正义。世界各国大多数对法官采取"优其待遇,隆其地位、严其责任"的策略,为法官提供优厚的物质条件和地位,免去其后顾之忧,安享法官职业殊荣,不想、不能、也不必滥用自己手中审判权。司马迁在《史记》中写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是具有趋利性的动物,法官如是。但是如果法官没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没有牢固的"为民司法"意识,没有正确的价值取向,那么当其遇到生活上压力无法解决或是欲望难以自制时,很难保证法官不会通过滥用审判权获得不正当私利,假公济私。

3、部分法官素质低下。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不仅需要对法律有着非凡的理解力和感受力,而且要忠于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慎权慎独。目前,就我国整个法官群体来说,多数法官是能够胜任法官职业要求的,但也不可否认,少数法官的自我要求不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更有甚者,难于抵挡金钱美色诱惑,丧失职业操守,滥用手中的审判权谋取私利,为司法腐败、司法不公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防止与规制审判权滥用的重要性

(一)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年代的一道防线,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司法不公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性,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的信任程度。如果放任司法不公现象继续滋生蔓延,那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便无从谈起。近代以来,法治国家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在每授出一项权力的同时必须予以相应的控制,且权力的授出和控制都必须适当。为了防止在能动司法过程中人民法院和法官滥用审判权,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偏离司法公正的裁判,我们必须对审判权滥用予以防止和规制。

(二)实现能动司法

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是司法公正得以达成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20世纪50年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出现,并且作为一种司法方法趋于成熟。在我国,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以来,司法能动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明显增多,案情更趋复杂。面对此情形,法官应当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审判权的能动性,充分运用审判经验,合理行使裁判权,以利于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力求以司法方法达到有效化解和预防纠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

(三)防止司法腐败

滥用审判权,容易引发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的质疑。以刑事案件量刑为例,法官滥用审判权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或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者加重其处罚,造成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对同类情形的案件裁判结果不同,这样很难不让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对法官和法律产生"遐想",严重时人们就会无所适从,就会怀疑是否司法腐败。7)司法腐败时法官为了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而试图影响审判活动的行为。司法腐败是动机,滥用审判权则是实现不正当利益的必要手段。司法腐败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性,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的信任程度。因此,防止和规制审判权滥用势在必行,对审判权滥用进行有效的防止和规制是整治司法腐败的一剂良药。

二、       防止与规制审判权滥用的具体办法

(一)完善法律

1、完善现行实体法。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权力成正比;法律的精确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反比。8)当前我国立法正在走向健全,但离真正的法治社会还相去甚远,因此,我们应当逐步完善立法,在制定有质量的法律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立法控制,不仅可以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而且可以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有利于公正司法,从源头上整治审判权滥用的病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建议,借鉴国外防止和规制审判权滥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分析诉讼特性,使我们的立法具有适度超前性,扩大法律的涵盖范围,减少法官滥用审判权的机会。

2、严格遵守程序法。完善现行实体法意在通过立法科学化、系统化,减少法律漏洞,明晰法律规定,从而消除审判权滥用的根源,而严格执行程序法则排除了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正常因素的干扰。如严格遵守法官回避制度,解决了法官对人情案的纠结,同时有利于防止审判权滥用的出现。如公开审判制度,置审判于公众眼球底下,增加了审判过程的透明度,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幕后操作。再如审判监督制度,可以对显失公平,罪行相差悬殊的判决及时纠正,起到纠正、预防审判权滥用的作用。另外,还有程序法上规定的独立原则、中立原则等,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才能有效防止和规制审判权的滥用。

(二)判例指导

指导性案例能够为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为如何理解、适用法律的问题提供最直观、最具体的模板。每个指导性案例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理分析、裁判依据和裁判结论都有详细的记载,因此在认定案件事实、判断相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建立本案事实与相关规则之间的联系等方面,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引,从而为法官裁判类似案件列出了精准的范本,也在相当程度上统一了司法裁判。9)而这种功能的反复作用,也在相当范围内促进了法律的统一适用。按照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将使法官在裁判中受到更加具体的先例的拘束,并可从先例中领悟到解决同类问题的正确思维模式和方法,从而使相同案情获得大体相同的裁判。

(三)审判独立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还不受其他法官包括上级法官的干涉。10)要建立各负其责的审级独立制度,强化上下级法院各自依法独立审判,明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除了上诉审查、再审查以外没有其他的监督关系;要加强法官独立,在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这种审判组织形式违背了国际公认的诉讼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不间接原则;取消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院长、庭长是行政职务而非审判职务,只有当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才拥有审判职权,否则审与判脱离,很难保证案件质量;取消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的权力,以防止领导的批示干预案件的审理;取消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加强调研和业务指导、及时发布司法解释、加强案件指导作用等有效手段,努力减少法律理解差异,保证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

(四)素质提升

法官必须要注重对法律的钻研和其他知识的涉猎,并在司法实践中积累审判经验和提高办理案件的能力,同时法院是法官进行司法实践的场所,应当重视对法官素质的养成和能力的强化,要为法官能够较好的学习、锻炼、提高创造有利条件。此外法院系统还需改进法官遴选制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法官职业,首先,要依法正确选拔政治坚定、职业道德良好、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丰富、逻辑思维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强的高素质、信得过的法官来行使审判权。其次,要注重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辩法析理能力,努力提高法官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能力。第三、要制定严格的法官考核奖励标准,激励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要通过强化法官职业培训,开展岗位大练兵,提高法官把握全局的能力、认识把握社会矛盾和社情民意的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调解能力和调研能力。另外多从基层法院选调优秀法官,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优秀法官的交流,给予优秀法官更大的展示自己才华的舞台。只有这样法院系统才能吸引大批优秀人才从事法官职业,有效抵制司法腐败,避免法官任职本地化的格局,更有利于公正司法、为民司法。

(五)职业保障

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一是要健全法官职务和身份保障制度,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受任何行政处分,不因客观造成的误判受到处罚和不公平的待遇,保证法官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要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经调查,我国法官职业待遇偏低,且地区间差异较大。笔者认为,应当提高法官薪金待遇,使法官工资标准略高于任职地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平衡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法官待遇差距,完善法官各种福利待遇。



(1)审判权滥用的防止与规制

2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3〔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出版社1988版,第261页。

4)案例指导规制审判权滥用之优先途径

5郭卫华主编:《"找法""造法"-法官运用法律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6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7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8廖永安、曹勇:《论民事诉讼监督制约机制立法-以法院诉讼行为为研究对象》,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版,第5页。

9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1页。

10张志铭:《法理思考的印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