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办公习惯的广泛普及,老板与公司员工借助电脑、手机开展业务沟通已成为日常,这一现象却也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正悄然围绕公司的会计展开……
案件详情:
小陈在一家公司担任会计职务。某日,小陈在电脑上无意间点击了一个超市优惠链接,发现网页无法打开后,并未过多在意。然而,不久之后,一个名为“公司刘总”的微信账号将她拉入了一个新建的微信群。群内还有一位自称是她“同事”的人,头像与名字均与真实同事相符。紧接着,“董事长”在群内发出工作指示,并@了小陈,要求她立即从公司账户转款60万元至公司三个客户的账户,称此为公司业务急需办理。面对“董事长”的指令,以及群组内熟悉的头像和同事名字,小陈放松了警惕,迅速完成了转账手续,60万元款项顺利汇入“董事长”指定的账户。
同日,小陈察觉到事情存在异常,随即前往公安局报案。事后,公司以小陈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
那么,财务人员遭受电信诈骗给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让我们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陈作为获得过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对于转账后果具有相当认知,而其仅根据微信弹出的临时办公群中未予核实的人员发送的消息就对外进行转账,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其自身确实存在重大过错。而公司对人员和财务方面的管理未尽到相应责任,亦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结合公司自身在管理和制度上的欠缺以及小陈的过错程度、偿付能力以及双方主体地位的性质,最终,法院酌定由小陈承担10%的赔付责任。
法官提醒:
当今社会,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当涉及到金钱往来时,务必要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慎之又慎。不论财务人员,还是单位其他员工,都要自觉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点击邮件、网页上的链接,安装杀毒软件,防止中木马病毒,泄露公司机密。
单位财务人员对于借款和资金汇款等要求,应时刻保持警惕,务必向责任领导致电、视频或当面求证。如发现受骗,请完整保存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尽快报警并联系汇款银行,及时取消汇款或冻结有关款项,争取在黄金时间内止损,将损失减少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