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到一套房,租户却迟迟不腾出,应该通过什么程序要回?
2019年,朱某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得某公司名下的房屋。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其所有,财产权自裁定书送达时起转移。朱某在签收裁定书后,多次要求房屋的租户腾退、迁出,并将房屋返还,但对方一直占用该房屋。朱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租户返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
法院审查认为,案涉房屋是由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后,朱某以竞买方式取得,法院对此已作出执行裁定。朱某作为买受人,竞买房产时,对租户占用房屋的状况已经知晓,现以对方无理强占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租户腾退并搬离房屋,实系关于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所拍卖房屋的腾退、实物交付等事宜而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由此,朱某在本案中的诉请事项,属拍卖房的交付问题,应通过执行程序中的继续执行来实现;另外,因租户迟延腾退,要求的相关损失,也应属于执行程序中解决的问题。基于执行拍卖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因此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驳回朱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