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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2013-09-10 10:20
来源: 办公室

   

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强化审判监督和制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运行步骤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由本院各职能部门根据各类案件在流动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执行、结案、归档等不同阶段进行动态流程管理。

立案审查、案件移送业务庭前的文书送达、开庭排期由立案庭负责管理;诉前、诉讼保全及先予执行由执行庭负责;结案数据报送、案件归档评查由审管办、审监庭负责。

第四条 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庭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坚持审执流程管理与院内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立案送达

第五条 立案庭统一负责全院除行政及刑事自诉案件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行政案件的审查由行政庭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由刑庭审查,立案庭负责立案。凡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外地法院移送审理的诉讼案和委托执行案,由立案庭登记或立案。

第六条 本着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宗旨,尽量缩短立案流程。立案庭对属本院辖区内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由庭长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一般应在三日内办理立案登记手续,认为不应立案的起诉,应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重大复杂案件应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查。

第七条 民事、刑事、行政、再审案件,首次开庭前向当事人送达的文书材料由立案庭负责送达;再次开庭、结案需向当事人送达的法律文书由各审判业务庭负责。

第八条 立案庭向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法律文书,应在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并于当事人签收后当日将送达回证移交排期准备。

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

第九条 申请执行的诉讼案件,应在决定立案当日移送执行庭。受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通知的送达,由立案庭完成,其它文书的送达由执行庭完成。

第三章   审前准备

第十条 立案庭在决定立案当日应依据已排期开庭情况作好所立案件的排期开庭准备。

第十一条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一)诉前保全由立案庭审查,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当日作出裁定、登记后移交执行庭组织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保全由审判庭负责审查,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当日依法作出裁定后交立案庭登记,再由执行庭组织采取保全措施。

(三)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由审判庭审判组织审查,认为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作出裁定并交立案庭登记后,由执行庭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申请复议的,由负责审理的庭室报请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复议审查并按时告知当事人复议决定。

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庭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保全裁定如需解除保全时,视案件不同阶段,分别由承办的审判庭、执行庭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案件需要委托鉴定、审计、评估的,由各审判庭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立案庭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根据案件流转不同阶段,由立案、审判、执行阶段相对应的庭室审查、裁定。

第十六条 立案庭应在立案三日内确定适用程序、案件主审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排定开庭日期、法庭,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

第十七条 案件分配由立案庭按案号的自然顺序确定承办人。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分管院领导确定承办人。

第十八条 案件安排开庭时间为:

(一)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在送达后10日安排开庭时间,适用普通程序的在送达后30日内安排开庭时间。

(二)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后25日内安排开庭时间,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后40日内安排开庭时间。

(三)行政案件、再审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确定开庭时间。

(四)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由立案庭与相关庭长、审判长共同协商,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开庭时间因故有变动,报所在庭室及分管领导决定后,立案庭与审判庭协商变更开庭日期。

第二十条 因管辖、维稳等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时间的,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持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于开庭四日前协商变更。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在开庭通知、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二日内,将案件材料汇总后移交审判庭。

第二十二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在排期确定后,将诉讼参加人、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次庭审后有正当理由需要再次开庭的,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确定,并和立案庭协商开庭时间和地点。再次开庭时间和地点由立案庭确定,然后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依法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再次开庭时间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等,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三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鉴定、审计或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审计结论或恢复审理后的十日内再次开庭。

第四章 审结 归档

第二十五条 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结束后三十日内结案。

第二十六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在五日内,其它案件应在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庭送达法律文书。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在上述两条规定的时间内结案的,承办人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告理由,由庭长或分管院领导报院长批准后再次确定结案时间。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案件及执结案件,审判业务庭在案件生效(执结)后十五日内,将案卷、案件流程表、结案卡和质量等次评定表移送审监庭归档评查,评查合格后归档。

第二十九条 二审审结的案件,二审裁判文书需要本院送达的,由原审判庭在五日内送达完毕,相关手续补充装入案卷后于收到退回卷宗之日起十日内移送审监庭评查归档。

第三十条 诉讼档案借阅参照《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凡上诉抗诉案件、委托外地执行案件、再审调卷以及移送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登记、移送。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审限监督

(一)各审判业务庭与立案庭、审管办互相配合,加强对本庭案件流程的管理,规范办案,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在审限内审结。

(二)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在45日内未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在3个月内未结案的,由审管办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向审判庭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审限届满前十日未结的,审管办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报告,由院长或纪检组长发督办令限期审结。

第三十二条 审管办及审监庭对每月排期案件完成情况、各审判庭及执行庭案件审执结情况进行汇总,向院领导报告并全院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立案庭、审管办在审判流程管理中严格对审理程序跟踪监督,发现违法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报院长处理,同时通报审监庭备案。

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

(一)改判、发回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将二审裁判文书交审监庭及分管院领导。

(二)每月审监庭要对拟归档案件逐件认真组织评查,写出评查结论。

(三)审监庭根据评查情况及案件发回重审、再审改判、文书差错情况定期进行季度、半年、年终通报。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结案日期,诉讼案为裁判文书或调解书送达之日,执行案为当事人履行之日或不予执行、中止、终结裁定送达之日及和解协议达成之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庭、室、队负责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院领导处理或院长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院审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