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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2013-09-11 10:06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梅艳

   

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辩护权;

   3、举证、质证的权利;

   4、最后陈诉权;

   5、请示抗诉权;

   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自行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本院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本院管辖除下列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七、法院何时决定开庭审判?

  本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的,确定由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八、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场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出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对于涉及重大商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案件。  

十、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或者单位,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已经送达。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二、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情形)。

审理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前款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十三、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