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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如何更“接地气”

2016-10-11 16:18
作者: 张忠斌


司法改革成功的关键不仅需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更需要制度设计者加强对细节的审慎性思考。法官员额考试之后,只有注重审判权资源与责任的整体均衡,才有助于消解入额考试时人情渗透、考试内容不科学、考试形式化所造成的弊端。只有充分切合基层实际,更“接地气”,才能确保改革实践不偏离制度逻辑所既定的方向。

法官员额制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备受各方关切,当前,改革已在全国所有省市全面铺开,下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仍有现实性的挑战。针对目前进行的法官员额制司法改革,笔者提出一些建议:

一、法官分流应与案件分流相结合。我国近9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处理,司法改革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的措施是否与基层的司法现实相匹配。法官员额制使有审判资格的办案人员大幅缩减,案件数量却在增加,意味着每个案件投入的审判工作量相应减少,案件质量可能不升反降。不进行案件分流,入额法官将难以从大量简单案件中脱身。为了节省开庭时间、简化庭审,甚至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可能会成为无奈选择,而这无疑是与司法改革所强调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背道而驰。

鉴于国际上一些通行做法,我国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可以在中基层法院,采取部分法官办理复杂案件、部分法官集中办理简单案件,员额法官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做法,以实现相同的改革目标。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首先,有利于人尽其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阻力。设置简易审法官符合基层法院需要大批处理简单案件法官的实际,将难办案件筛选出来留给部分员额法官处理,有利于法院集中优质资源更高效地处理复杂案件,优化司法产出和效率。同时,避免员额缩减后法官队伍更新换代趋缓可能导致的后备人才的青黄不接与人员结构的失衡,采取措施有利于未入额法官和新进人员的成长。

其次,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法官分流与案件分流相结合之后,“繁其当繁、简其当简”,使案件各入其道,增强不同层次法官与案件的匹配性,相同层次法官办理案件的“同质性”增强,有利于实现“同岗同比”,从而大大简化了法官的考核机制。对未入额的法官要做好工作,避免他们成为辅助人员后与员额法官相互推诿,造成法院内部关系的紧张。

最后,法官分流与案件分流相结合有利于贯彻司法监督。将法官进行适当的分类、分层后,部分法官因为一般处理简单的常规案件,辅之以已经推行的文书上网等措施,腐败的概率会大大降低。真正可能滋生腐败的案件往往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相对模糊、复杂的案件,因此,防治司法腐败应集中精力管住少数的重点案件和重点人员。

二、员额考试之后须着重审判职权与责任的均衡。事实上,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关键不在于员额比例的高低,而在于要将有限的员额留给优秀法官。司法改革应将重点放在实现审判职权与责任的均衡上来,通过倒逼机制,把混入员额的“南郭先生”过滤出去。

首先,对员额法官要隆其地位、厚其薪酬。司法改革应始终贯彻的一条逻辑主线是“让优秀法官受惠”。员额法官意味着办复杂案件,如果其待遇没有足够的吸引力,真正具有办案能力的人就不倾向于做员额法官,个别试点地区法官对入额考试报名不积极应当引起重视。

其次,准确划定法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职责十分重要。哪些事务属于核心性的审判工作,哪些事务属于辅助性事务一定要科学划分。多个试点地区都将草拟法律文书作为法官助理的职责。笔者认为,简单的调解或撤诉裁定由法官助理起草倒也无妨,但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不应由辅助人员完成。另外,随机分案应作为强制性措施在全国法院推广。随机分案既能使那些自身能力不强但寄希望于通过“挑肥拣瘦”方式达到最低结案数的法官无隙可乘,也有助于避免数字攀比,减少“关系案”、“人情案”。

最后,落实法官责任制和法官绩效考核制。通过司法追责让那些没有精湛司法技能的人主动逃离法官员额队伍。就绩效考核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院庭长入额后必须办案,具体办案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多少办案数是合理的还没有定论。因此,宜统一规定办案底线,将没有达到最低办案数的法官淘汰出员额队伍。

三、高度重视司法辅助人员的队伍建设。要确保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十分重要。发达的法治国家一个普遍现象是法院辅助人员的人数是法官人数的数倍。长期以来,我国没有把司法辅助人员放在应有的高度加以研究,辅助人员队伍不稳,法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职责不清,对审判工作造成掣肘。在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方面,目前司法改革亦存在重视不足的问题。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应保持何种比例,目前的司法改革方案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参考国外经验,要确保法官只专注于审判业务,法官助理的人数应当多于法官才更合适。另外,采取有效措施拓宽辅助人员的准入渠道,建立辅助人员正常的增补机制,避免书记员队伍不稳、流动频繁,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也应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文章刊登于2016年9月4日《人民法院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