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老友!找他购车,车没买成,已付的部分车款有去无回。三峡坝区法院主持公道,判决限期还款并支付利息。
曾强与官飞是一对相交多年的老友。几年前,他见官飞那里有工程车出售,于是先后向其支付了共计28万元欲购买一台。不过,付完款后,迟迟不见对方交付车辆。经追问才知道,因种种原因,这辆车已被转卖于他人。
见事已至此,曾强要求官飞退款,对方退还1万元的同时,给他出具了欠款27万元的欠条。
在曾强的追讨下,官飞分多次退还了部分车款,尚余10余万元未退还。而此时,官飞提出将剩余欠款转为借款的要求,并承诺2018年1月前全部还清。碍于多年老友的情面,曾强同意了。
让他没想到的是,直到今年,官飞都未依约还款,气愤之余,将老友告上法庭。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对借条的效力予以确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曾强主张自2018年1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官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余款,并以此为基数,从逾期之日2018年1月31日起,按年利息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