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岂料租户拖欠房租还拒不搬离。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判10日内腾房并付清欠租。
2017年,单先生将位于高新区的一套住房租赁给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然而,李某经常拖欠租金,至今尚欠18000元。单先生多次与李某协商,并请他搬离,但对方拒不搬走。期间,李某虽向单先生出具欠条,但索要无果。
无奈之下,单先生将李某告上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欠条等相关证据,显示李某于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欠下房租18000元。李某至今仍占用房屋未返还原告。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对违约金没有约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单先生房屋,并于所欠租金1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