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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还款告错对象 细琢磨避免乌龙

2021-11-26 11:11
来源: 综合审判庭

今年9月,三峡坝区法院受理原告周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某要求张某偿还2014年的一笔货款,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审理中,承办法官副庭长谷鹏通过阅卷,按照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与被告联系,发现原告提供的信息有误,且《欠条》上亦未载明被告身份号码等信息,遂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公安户籍信息。原告提交后,为查明真相,承办法官没有直接公告送达,而是奔赴张某户籍地查找其本人,承办法官通过当地村委会找到张某家属,并与其本人取得联系,张某称其常年在深圳打工,并周某相识,更未发生买卖合同行为,不存在欠款未还。承办法官要求周某与张某通过手机微信视频方式对质,周某发现该张某并非实际欠款人,主动向其道歉,并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提示:当前社会经济活跃、复杂,交易活动中当事人过于注重交易安全,而忽视交易主体身份,导致诉讼中存在身份不明、难以送达等困难作为承办法官应当核实当事人身份,穷尽各种方式完成有效送达,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这是司法为民的一种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