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一方称不是自个借的,那么这笔钱到底是谁借的?又该谁来偿还?
近日,王先生将刘女士告上法院,称刘女士因资金短缺向其求助,双双口头达成协议,借给对方5万元钱,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当天,便将钱打到对方账户。后来,刘女士给其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分期还款。后经多次追讨,刘女士拒不还款。
为何刘女士拒不还款?庭审中,她辩称,钱不是其个人借的,还有共同债权人。
刘女士说,自己与王先生的哥哥共同经营一家小店,当时店内资金周转困难,遂向王先生说明情况后,对方同意借款。因此,这笔钱是店里的借款,并非自己个人所借。后来,与王先生的哥哥发生分歧,双方发生不愉快,没有精力纠正账目。
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陈述及证据欠条来看,50000元的性质为借款。刘女士称这笔钱有共同债权人,即王先生的哥哥,但并未举证这笔钱的流向及用途,且欠条上仅有刘女士的签名,故认定王先生与刘女士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当按期还款,逾期应支付利息。而刘女士与共同经营人王先生的哥哥之间的经营纠纷,不属该案民间借贷审理范围,刘女士可另行主张。
最终,判决刘女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50000元,并承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