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时效过期 物业费难追回

2020-11-09 14:50
来源: 综合审判庭

业主欠物业费10年之久,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却未能全部追回,这是为何?原来是诉讼时间过了期。

宜昌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称,2003年8月,受托管理市内某小区。业主金鑫(化名)从2009年7月起到2019年12月,从未缴纳过其名下的仓库物业服务费,共计2.4万余元,物业公司多次打电话、上门催缴,业主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缴。此外,物业提供了每间隔两年,张贴在仓库铁门及附近墙上《催缴通知单》的照片等相关证据。

业主金鑫则表示,早已过了时效3年的诉讼期。另外,他入住以来,从未收到过催费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物业公司在明知金鑫欠付仓库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下,每隔两年左右在其仓库门上或旁边墙上张贴催费通知单,其目的是通过此方式提出履行请求,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交的照片上并无明确的拍摄地点,也无与被告能够收到该通知有直接关联的、排他性的明显特征或其他证据。至于金鑫的丈夫与物业公司负责人谈话的照片,没有录音佐证,无法证明原告是在履行催缴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因此原告的上述催缴行为不能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金鑫认为物业公司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三峡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本案诉争的仓库物业服务费按月缴纳,物业公司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应为欠费次月1日。物业公司起诉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法院结合金鑫当庭认可欠付仓库物业服务费的事实,认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物业公司的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认定案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对物业公司处于诉讼时效期内的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共计36个月的仓库物业服务费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金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物业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仓库物业服务费九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