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完成后,一间贮藏室引起了不小的纠纷,它究竟归属?
买方匡先生说,在某中介公司的协助下,与高新区房主牛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手续。期间,牛女士提出,暂未找到住所等原因,要求将房屋附近的储藏室租给她用几个月。考虑到牛女士的难处,他答应所请,与其签订了补充协议,借用给牛女士存放家私。补充协议到期后,牛女士拒不搬离,多方调解无果。他认为,牛女士恶意违约,欲霸占储藏室。
储藏室究竟归谁?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不仅约定了房屋交易、过户的相关事实,还约定了储藏室的交付时间,所以,牛女士应按约定交付。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牛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空储藏室,并将使用权归还匡先生。(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