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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震慑起作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2024-05-17 15:20
来源: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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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三峡坝区法院执行局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拘留措施的震慑作用,被执行人当场给付了执行款1万元,并签订了分期给付余款的和解协议,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威信。

2019年7月,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港窑路桔乡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与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右侧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侧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的损害后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双方就损害赔偿等无法协商一致,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林某损失共计84692.93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林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我院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并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时,承办法官再次劝说王某主动履行,而王某以自己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为由反复推脱。眼见王某并无实际履行意愿,一拖再拖,法官果断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当场宣读拘留决定书。

“等一等,法官,我再想想办法。”在去往拘留所的路上,眼见法院动了真格,王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于对司法拘留措施的畏惧,王某连忙通过电话联系亲友,向亲友筹款1万元,转账至林某的账户,并承诺分期履行剩余款项,与申请人达成阶段性执行和解。

“感谢执行法官,事故发生至今快五年了,对方一分钱都没有履行,今天终于要回了1万元,我可以拿这个钱先应急,用于后期的手术治疗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坚持强制性和规范性两促进,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下一步,三峡坝区法院将继续用好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等强制执行措施,精准高效打击规避执行的行为,切实提升执行效果和执行威慑,及时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