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能否先扣除利息?近日,三峡坝区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答案是不可以。
2015年,老成(化名)借给做生意的朋友老姜(化名)150万元周转,双方在约定了利息及借款时间为一年后,签定了借款合同。不久,老姜陆续收到了139.5万元。截至2017年,老姜陆续还了部分款项,不过,之后便再未还款。在老成的追讨下,老姜出具了借款说明,同时表示,在自己的外债收回后立即归还。
岂料老姜手头一直不宽裕,老成眼看回款无望,今年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老姜偿还本息近16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合同约定借款150万元,实际出借为139.5万元,老成称其差额105000元为扣除的首期利息。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两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实际出借金额139.5万元,根据银行贷款利率历史变化情况以及老姜分期还款的时间和金额,结合老成表示放弃2020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的意见,经计算,截止2020年9月30日,老姜欠付老成的借款本息合计为139余万元,故判决老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