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立足之本,敬业乃立业之本”对于走定向培养这条路的学生而言,若享受了政策红利却不履行相应义务,一旦违约将会承担严重的后果......
案件详情:
2017年,小明与某单位签订《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约定由该单位每年提供10000元专项资助,小明须在完成三年医学教育后,赴指定乡村医生岗位服务满5年。协议明确约定:服务期未满离职需退还培养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020年7月,小明毕业后被分配至某村卫生室工作。但2024年3月,小明擅自离开了工作岗位,经单位多次劝告,仍拒绝返岗,最终被诉至法院。
小明辩称:"我只签过定向协议,从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小明的理由是否成立呢?我们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在本案中,小明与单位所签订的《定向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协议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但本案中,小明未按《定向协议书》的约定完成五年服务年限,并在服务期限内提交《辞职报告》并实际离职,这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小明作为某单位委托培养的医疗人才,在未出现协议约定的免责条款情形下,其未按约定在指定的村卫生室工作满五年,已构成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明退还资助资金,并支付违约金6900元。
法官提醒:
定向培养政策承载着基层群众“病有所医”的期盼。青年医学生应心怀感恩之心,践行“悬壶济世”的职业理想。若只追求权益而不愿履行义务,既违背了契约精神,更可能被列入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影响职业生涯的发展。希望广大定向生以此为鉴,在基层岗位上绽放青春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