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心安买了保险,出了事故责任缺席。三峡坝区法院主持公道,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偿损失。
2018年6月6日,被告朱勤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南苑小区路段右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陈浩发生碰撞,致陈浩受伤,经鉴定造成右腕十级伤残。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事故次日才报案,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而且陈浩在6月11日才到医院住院治疗,不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律。
法院审理查明,朱勤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浩无责任。涉事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最后对陈浩各项实际费用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代被告朱勤赔偿原告陈浩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限额的部分损失,由朱勤自行承担。(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