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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搬运”?你礼貌吗?

2023-11-29 10:19
来源: 综合办公室

网友1:这个拍的真好,礼貌拿图,谢谢!

网友2:哇,拍的真的很绝啊,“搬运”一下。

……

随着短视频软件的兴起,每个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成为创作者与传播者,但是礼貌“拿图”真的礼貌吗?未经他人授权“搬运”会构成违法行为吗?近日,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小照是一名职业摄影师,经常在公共平台上分享自己的作品,20237月,小照在浏览视频时发现某账号发布的多则商业宣传片中均含有自己拍摄的视频片段,但自己并未向其授权,联系其账号公司后,负责人称:视频是在网上下载的,下载的时候也不知道作者是谁,而且时长只有几秒钟,不承认侵权。小照遂将该账号所属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法官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未经小照授权,即在视频软件上截取片段转载其原创作品用作商业宣传,且未标明作者和出处,亦未支付报酬,即便没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实际上可能通过该转载行为增加粉丝或浏览量,从而获得广告收入或产品销售量等间接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小照著作权最终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照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问:从网上下载的图片或视频能够随意使用吗?

答:不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随意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问:怎么使用网上的图片或视频才不会侵权呢?

答:若是以营利为目的,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依法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向其支付报酬。若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则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