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审查了一起非法捕猎案,对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对方某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2019年9月,方某全未依法办理狩猎证,在点军区的山林中用小网兜猎捕蛇4条,野猪1只,猪獾1只。市林业和园林局认为方某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拟对方某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10月,市林业和园林局向方某全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依方某全的申请举行了听证。2019年11月,市林业和园林局向方某全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2019年12月,市林业和园林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方某全。在法定期限内,方某全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部分罚款800元。经催告,方某全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剩余罚款1700元。市林业和园林局遂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林业和园林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保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陋习的突出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全面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近年来,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坝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涉生态环境破坏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聚焦环境资源类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加强相关案件审执力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