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阳子和小俞二人名下的车辆在某高速宜昌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阳子送至4S店处维修,之后4S店完成维修,出具结算单,通知阳子和小俞办理相关手续付款提车,但阳子和小俞不予配合。
4S店维修部经理:我们店多次以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与阳子和小俞进行沟通联系,他们对车辆维修事宜和维修金额均无异议,但仍未付款提车,他们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实质性违约。他们逾期提车后,我们4S店对涉案车辆无看管义务,但涉案车辆一直停在原告经营区域内,严重影响我们店的正常工作,给我们造成了重大损失。
庭审中,阳子和小俞均未到庭参加诉讼,4S店当庭提交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结算单等证据。
法院在审理后作出阳子和小俞支付维修费,且在阳子和小俞不履行维修费时有权对他们的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判决。
法官提醒:自约定的修理期限届满后,修理方即对车辆享有法定留置权。债务人预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能够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