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单上,仅有签字而没有盖章,被客户以“没验收”为由拒付广告费。这份没有盖章的验收单有效吗?
2016年底、2017年初,A广告公司先后与B公司签订了两期电梯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发布时限分别为3个月、1个月。在广告费上,约定广告公司给B公司打了对折,两期分别为5万余元、2.7万余元。
不过,因支付问题,双方近日闹上了法庭。广告公司称,B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至今仍欠6.9万余元。
对此,B公司辩称,第二期广告发布没有验收,证据是验收报告上仅有己方员工签字,但无公司盖章,而此前一份验收报告单却有。
那么,这份验收报告有效吗?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验收系付款的前置条件,对于合同费用的给付,双方在合同第五条约定分阶段按比例给付,最终以广告发布完毕为付款的依据,验收报告中载明有广告安装完毕的时间,且有B公司的员工签字确认,该行为系职务行为,足以证实广告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工作,满足付款的条件。
至于该验收报告是否盖公司印章,不影响对广告公司完成工作量的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定。最终,判决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