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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遭遇车祸 车主索要贬值费 法院判决:不支持

2021-01-20 16:04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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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受损,车主索要贬值费,三峡坝区法院判决:不支持。

去年8月的一天,景先生遭遇飞来横祸:一辆轿车失控,冲进小区,将他停在院内汽车撞坏。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高先生负全责。不过,在保险公司支付了近2万元修理费后,双方发生极大的分歧。

景先生认为,汽车刚买1年多,遭遇车祸后使用寿命及安全性能都会降低,从而导致贬值,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赔偿贬值费8万元,以及修车期间的交通费、处理事故期间的误工费。

高先生及保险公司对贬值费均不认可,他们认为,车辆经4S店修复,并不影响驾驶性能。同时,对交通费及误工费也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景先生诉请的车辆贬值损失,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应予赔偿的财产损失范畴,不予支持。而景先生因处理车辆维修及索赔等事宜而诉请的误工费,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不予支持。对于景先生车辆在修理期间,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高先生应当予以赔偿。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景先生交通费损失1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