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货不付款,男子一拖再拖成老赖,三峡坝区法院判决其10日内付清,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家住高新区的老王(化名)决定修建鱼塘,遂向某建材厂购买混凝土,双方约定数量和货款后,建材厂如约给老王供货400余方混凝土,价值近12万元。供货完成后,老王清点并出具了欠条。后建材厂多次追讨,但这笔货款却迟迟未能兑现。
转眼到了2018年,建材厂业务员小刘找到老王,两人再次对账后,双方签订了对账及付款协议书,老王承诺分期付款,于2019年2月付款3万,当年7月底付清余款,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不过,欠条对老王来说,只是一纸空文,到期仍然支付。建材厂无奈之下,将老王告上法庭。然而,作为被告的老王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建材厂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与老王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老王尚欠其混凝土货款的事实,支持建材厂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老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材厂货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