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剑作为买方购买鸡苗,禽产品公司提供鸡苗后经过小剑验收,小剑拒不付款还扣押了鸡苗,其中原因竟是曾在2年前在该禽产品公司购买过质量有问题的鸡苗,双方因为结款和扣押的问题起了争执,其中一方报警,公安机关因此事是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建议他们到法院起诉。
小剑当庭辩称,与禽产品公司达成了协议,协商给1.5万元解决此事,并称有证人作证自己已经支付了1.5万元,禽产品公司对1.5万元的事予以否认,庭上法官要小剑拿出支付的证据,其辩称这是以现金支付的也拿不出书面协议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鸡苗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现禽产品公司依约将鸡苗送至小剑处,小剑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另对于小剑当庭辩称双方达成协议只需支付1.5万元并已经支付的问题,法院认为所举证仅为证人证言,且证人与小剑有利害关系,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辩解法院不予以采信。
根据交易的原则,一方交货另一方就要付款,若对货物有问题验收时就要提出异议,不能交货后没有充分的理由就扣押货物不支付货款,要本着诚信交易的原则做人、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