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刘某甲、刘某乙、谢某合伙诈骗他人财物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三被告人合谋在宜昌城区诈骗。11月17日,由刘某甲先在第三人民医院附近等候,刘某乙、谢某到宜昌汽车客运中心站物色对象。谢某与准备买票的被害人鲜某搭讪,并表示与鲜某目的地相同,刘某乙则对鲜某谎称有顺路车,只要和谢某帮忙搬东西可免费乘车,鲜某同意后,刘某乙带二人乘出租车到第三人民医院路边后,假称取车离开。刘某甲随后来到鲜某、谢某身边询问107化工厂怎么走,谢某假装告知其路线并问刘某甲去干什么,刘某甲说去送材料并从挎包内拿出一颗包装纸上印刷有英文“yesido”的巧克力糖,谢某说这是高级染料,并拿出100元购买了1颗给鲜某看,刘某甲随即走开,刘某乙过来称认识这种染料并以200元买下该染料并称还要收购。谢某便拉鲜某协商再找刘某甲购买以赚取差价,二人追赶到刘某甲,谢某先向刘某甲购买了几包染料,鲜某则从银行取款连同随身携带的共计11000元交给刘某甲购买“染料”11包(每包10颗),谢某将自己购买的染料交给鲜某让其快点去找刘某乙,谢某、刘某甲趁机逃走。11月21日,三被告人再次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276元,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积极返还全部被害人的财物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