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被拖欠了23年,如今才诉诸法院,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被驳回。22日,三峡坝区法院提醒打工者,维权一定要及时。
原告牛师傅说,外地某公司1996年接下了宜昌某工程,身为木工的他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并进场施工,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工作,截止1997年10月,产生劳务费共计6.7万余元,但该公司仅支付了1.2万余元,至今仍有5.4万余元未付,经20多年的催讨无果。因目前该公司面临改制,可能不复存在,便诉至当地法院。该院立案后,于今年移送三峡坝区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查明了双方的劳务事实,以及2016年牛师傅次与涉事公司有关人员确认债权属实,并查明2019年11月,牛师傅向当地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
法院认为,牛师傅于1997年10月起即已明确知晓债权金额和权利受损的事实,但在此后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未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利的保护。即使其在2016年12月再次向涉事公司确认债权,于2019年11月才向当地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徐成富的诉讼请求。(文中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