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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别拿“刷单”当借口

2024-01-12 16:57
来源: 综合办公室

有些商家为快速增加网店销量,获得更高的信用评价,常常采取“刷单”的方式来增加商品的关注度和市场竞争力,而当他们被告侵权时,又以商品销售量是刷单来提出抗辩,要求对于赔偿金额进行减免。

这种“双标”行为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呢?今天这个案例来告诉你。

案件详情:

小刘在网上开设店铺店内售卖油漆的标识与某知名油漆公司的标识类似,而且在网店上所显示的销售成交量为4.7万件。该油漆公司发现后立即将小刘起诉至法院,称小擅自销售印有与本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油漆商品已构成侵权,要求小刘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小刘听到赔偿金额后,觉得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争辩道:“这个涉嫌侵权的产品看起来卖得很火,实际上大部分是刷单!销量看起来有4.7万件,实际上只卖了1个出去!”赔偿金额应该减免。

刷单.jpg

那么,小刘自认刷单是否可以作为减免赔偿金额责任的理由呢?

答案是否定的,“刷单”行为不仅不能减免赔偿金,其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罚款”。《电子商务法》也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可见,刷单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经营的行为,即使小刘能够证明店铺的销量运用了“刷单”的方式制造假象,其试图通过该种行为双重获利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判令小刘赔偿油漆公司3000元。

法官提醒:

“刷单”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