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给好友解一时之急,借出后却一去不复返。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判借款者10日内还清。
小栋和小军是多年的好友。2018年8月,做生意的小军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小栋求助,欲借3万元应急。见好友急用钱,小栋欣然出手相助。双方约定,小军每月还款3000元,10个月内即2019年6月全部还清。小军给小栋出具了借据。
让小栋备觉气愤的是,这笔钱是一去不复还。他向小军追讨多次,对方满口承诺还钱,但就是不付之行动。无奈之下,今年8月,小栋将小军告上法庭,提供了借居、转账明细、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同时提出,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利率2%。
法院审理认为,小栋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小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主张借款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不过,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小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小栋酒借款3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中均为化名)